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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卫生事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卫生行政...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其负责实施的卫生工作进行评价,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研究制定改进工作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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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内容:(一)卫生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数量;(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三)申请书示范文本;(四)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的操作流程、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监督电话。有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前款所列事项,方便申请人提出卫生行政许可,提高效率。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卫生行政部门接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继续补正;(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依法取得的卫生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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