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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二、渎职犯罪案件(二十二)商检徇私舞弊案(第412条第二款) 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涉嫌在商品检验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对报检的商品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商检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验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
商检徇私舞弊罪的认定标准: 一、通过伪造、变造等手段,对报检商品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证明或出具虚假证明结论; 二、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商品检验为合格; 3、对于明知不合格的商品,不检验出具合格的检验结果; 4、其他伪造检验结果应追究刑事责任。
商检徇私舞弊的犯罪构成: 1、主要要素:主体为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工作人员; 主观要素: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 3、对象要求:对象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其他有关机关的正常活动; 4、客观要求: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伪造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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