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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羁押的病情主要是指各种器质性心脏病,经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各种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者,各种恶性肿瘤经过治...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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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十二类人在符合“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必备条件后,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预备犯或者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过失犯罪的;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制作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将被纳入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监督体系。
行政拘留不宜羁押的情形有: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行政拘留不宜羁押的情形有: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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