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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和解 当事人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 (二)调解 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合同当事人双方...
既然发生争议,为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必须对发生的争议进行适当的处理,《》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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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买卖双方订立车辆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有效。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对买卖合同效力并不产生影响。所以您与第一买家的买卖合同,以及第一买家与第二买家的买卖合同都成立。其次,但机动车属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如买卖合同签订后已将车辆交付买受人,则车辆的所有人已发生变动,归属于买受人所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后,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交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您有承担责任的风险。
需要根据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明文规定,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各国法律将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主要有两层含义:其一,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其二,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履行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如果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一般也随即失效。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无权再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在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中,保险利益往往随着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转移,但对保险合同在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转移后是否应对保险标的受让人继续发生效力,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国家的法律允许保险合同随着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让,但受让人或让与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有的国家的法律则要求保险合同转让要经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合同自转让之日起失效,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如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此,在我国,除货物运输合同和另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其中对房屋所有权人的征收补偿就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此,承租人必须与出租人对可能发生的征收补偿时如何处理双方的关系作出约定,因为一旦发生征收事件,则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承租人最好选择出租人价值补偿,补偿的范围包括预期经营利益的损失、装修折旧损失、搬迁费用等,同时需要将前述范围具体化、数值化便于后期操作。 2、买卖不破租赁其实是债权优先于物权的一个特殊表现,依照法理,物权具有对世性,而债权具有相对性,两者相遇时,物权无疑优先于债权的实现,但有几种特殊的情况,就租赁合同来说,除了前者买卖不破租赁外,还有一种就是抵押权设置在租赁合同生效之后,也就是说,抵押权人行使对物业的抵押权,需要受制于租赁合同的条款约定,反之,则不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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