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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为一年,被取保候审人取保满一年没有提起批捕的,应该解除取保候审的措施或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 2.《中...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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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审查不影响事件的调查,起诉和审理,但也有等待审查期满后撤销案件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等待审查、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等待审查,监视居住,必须立即通知等待审查,监视居住者和有关机构。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员,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天内,申请人民检察院审批。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收到通知后应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依法取保候审。
被公安机关批捕了是否可以办理取保候审要根据案件的性质来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取保。对未被批准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行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被公安机关批捕了,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办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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