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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设立并赋予行政职能但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做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设立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行政机关为被告。2、在审理政府信息披露行政诉讼案件时,应以相关法律法规为标准。此外,还需要确定政府信息披露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谁。只有确定被告,案件才能审理判决,否则无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4、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 5、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含房产、股票、债券等); 6、原告应呈交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7、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
股东与公司发生争议的,应当以股东与公司为诉讼主体;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发生争议的,应当将争议双方列为诉讼主体,必要时公司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1、对于隐名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在隐名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中,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对相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应当确定的诉讼地位没有一定的规则。笔者发现,在已发表的此类案件中,只有隐名股东作为原告和显名股东作为被告。在某些情况下,隐名股东被列为原告,而显名股东、公司和其他股东被列为被告。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记录在股东名册上,记录在公司章程上,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缺陷出资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缺陷出资股东提起确认诉讼时,合格的被告应为公司。关于缺陷出资股东的资格,如果缺陷出资不导致公司设立无效,一般不应轻易否定缺陷股东的资格。3、股票和出资证明交付请求权纠纷,公司成立后拒绝交付出资证明或股票,股东可以向被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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