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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日是指债务重组完成日,即债务人履行或法院裁定,将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或修改后的偿债条件开始执行的日期。例如:甲欠乙100...
第一,明确只有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才能将债务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因此,那些仅仅是连续亏损、并未发生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不得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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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重组准备工作。接受委托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包括对主体资格、法律条件,各当事方的资信以及是否涉讼、存在或有债务等进行调查协助全面清理负债企业的资产和债务,清查企业所有的债权人、债务性质、债务成因、债务数额、期限、诉讼情况、财产抵押情况、查封保全情况、担保情况等。债务重组的准备工作是债务重组行动的基础。 二、确定债务重组方案。分析债务重组存在的法律风险,排除法律障碍,确定有关重组行动的合法性通过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生产经营状况的分析和企业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的评估预测,策划债务重组方案,确定重组程序和实施步骤。 三、实施重组方案。就重组方案实施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并起草有关法律文件,就债务重组提供广泛涉及投资、证券、税务及诉讼等各方面的综合性法律意见参加各当事方之间就债务重组进行的谈判,争取为委托人最大限度实现重组目的参加有关诉讼或仲裁以及执行程序。 四、后续工作。协调各方法律关系,完善有关授权、审批、登记、备案、通知等手续,解决债务重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和遗留问题。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规定: 第十条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相关资产和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一条债务转为权益工具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债务人在初始确认股权工具时,应当按照股权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股权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债务重组采用修改其他条款的,债务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确认计量重组债务。 第十三条 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重组债务的,债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和计量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权益工具与重组债务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不符合一致性原则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接受的现金资产低于应收债权帐面价值的差额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即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而不将债权的账面价值与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实际价值的差额作为重组损失,这不符合一致性原则。 债权人容易操纵利润当以非现金资产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可能为债权人操纵盈余提供新的机会。债权人在重组过程中作出了让步,发生了重组损失,却又不能计入债务重组损失,而必须计入资产的价值中,债权人就可能通过其他方法来弥补这个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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