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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离婚后小孩抚养费有何说明

2022-08-16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第三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一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告知次日起算,当事人享有在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的; (三)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 前款(三)项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有关规范性文件未做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为3万元以上(含3万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听证: (一)确定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听证主持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定非本案承办人员担任,听证记录员由案审办有关人员担任。 (二)确定听证参加人。听证参加人包括案件承办人员以及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三)确定听证主要内容。案审办向听证主持人提交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拟处罚意见以及听证申请等有关材料。 (四)确定听证时间和地点。案审办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在举行听证之前,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的,视为撤回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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