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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分手时不可以要回。通常来说,恋爱期间,互赠的小礼物在双方分手时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大额赠与不同,给付方是建立在将...
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分手时不可以要回。通常来说,恋爱期间,互赠的小礼物在双方分手时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大额赠与不同,给付方是建立在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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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来说,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赠的价值一般较低的财物(如食品、普通饰品、衣服等)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财物一旦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即使双方结束恋爱关系,赠与方也不能撤销赠与。 2、但是对于价值或者金额较大,明显超过双方正常开支范畴的赠与(比如赠与房屋、车辆、贵重珠宝等),双方虽未明确表示对此段关系的进一步许诺,但实际上该行为暗含了双方将一直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这一愿望是双方成立该赠与法律关系的目的,实际上是为双方的赠与合同附了解除条件,当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时,赠与合同解除,受赠人应向赠与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恋爱期间赠送财物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较大额的财物,如果分手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如果是恋爱期间促进感情发展赠与对方的礼物,则不能要求返还。
不可以收回。一般来讲,在法律上,赠与的并且已经是既成事实的东西是不能够要回的。当然,如果对方自愿归还另作别论。 恋爱关系在性质上属社交关系,而非法律关系,法律不能对正常的社交关系进行过度干涉。恋爱期间赠与的礼物并非全部出于结婚目的,其中不乏是为了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此类具有日常性、及时性消费的礼物仅具有道德意义,属于一般性赠与,收受一方可不予返还。如恋爱期间,男方出资与女方外出旅游,因为该支出现金已不存在,不管是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男方在分手后都不得要求返还。但如果双方是以结婚为前提给付的礼物,比如男方以结婚为前提给付女方的彩礼,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给另一方彩礼。 1、不以结婚为目的,属于恋爱期间自愿赠与情形,则不能主张返还。 2、双方在恋爱期间,为结婚创造条件,因订婚约而赠送财物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由于婚约解除或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的条件无法兑现,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如彩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的规定,当条件未成立时,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 在恋爱期间,一般来讲如果只是小额礼物,那很难说以结婚为目的,大都是互表爱意而为之,如果对象没有谈成,主张要求返还,是很难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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