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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吸毒成瘾者需要实施强制戒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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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安处罚法》一般毒品行为被强制戒毒,根据《治安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如果有以下行为之一,可以在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处2000元以下罚款的情况较轻,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1)非法持有鸦片不足2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胺不足10克或其他少量毒品。(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4)威胁、欺骗医务人员发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我国对毒品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二、《禁毒法》和普通吸毒者,根据《禁毒法》的精神,其法律地位是违法者,也是救助者,对吸毒者应给予更多的救助和帮助。如果吸毒人员主动接受戒毒治疗,将不予处罚。必须对吸毒者进行吸毒治疗。《禁毒法》第38条禁毒中毒者有以下情况之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强制隔离禁毒的决定:(1)拒绝接受社区禁毒的;(2)在社区禁毒期间吸毒,注射毒品的;(3)严重违反社区禁毒协议的;(4)社区禁毒,强制隔离禁毒后再次吸毒的;对于吸毒中毒严重,通过社区吸毒难以吸毒的人,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做出强制隔离吸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三,《关于禁毒的决定》根据《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第2款的规定,吸毒成瘾者要承担治安处罚,强制戒毒及劳动教养三方面的法律责任。其目的是考虑到罚戒毒,将吸毒者投入劳动教养场所,在劳动教养过程中戒毒,身心兼治。包括种植罂粟等行为都进行了详细的处罚规定,并制定各项有关毒品的罪名,针对犯罪情况定立罪名进行惩处。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对毒品深恶痛绝,市民大众也应该认清毒品的危害,不要贪图一时刺激,一定要远离毒品,为自己,也为家人。
容留他人吸毒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一、人户分离,居无定所,帮教管控无法到位。吸毒人员为了掩饰其吸毒行为,常常行踪不定,居无定所。人在户不在的,不易纳入社区与派出所的视线;户在人不在的,帮教措施不可能到位。如辖区现有涉毒人员38名,就有13名人员常年人户分离,有的甚至连户籍地的房子也已拆迁或卖掉好几年。一些被帮教对象在外地打工,帮教和尿检都存在很大困难。帮教人员难以找到吸毒者本人,其家人有时也不知其去向。 二、行政处罚与戒毒释放后管控信息衔接不及时。公安机关在抓获吸食新型毒品的违法人员时一般采取罚款和拘留处理,但没有及时通知被抓获人员的户口所在地街道社区,吸毒人员的家属也不会向派出所和社区报告,吸毒人员本人更不会主动报告,使社区对对这些吸食新型毒品人员管理信息失控。劳教、强戒、劳改释放回来的戒毒人员也同样存在帮教衔接不上,导致的失控漏管问题。 三、社区戒毒缺乏强制约束力,帮教管控流于形式。在《禁毒法》实施后,社区戒毒的工作任务更艰巨了,相对于公安派出所的威慑力而言,街道、社区在帮教管控上缺乏有效的强制措施,特别是对涉毒人员的尿检工作,难度更大。 四、社会歧视就业难,回归社会困难重重。社会公众对吸毒者有着极端的戒备和歧视心理,认为“一朝吸毒,终生难戒”,吸毒是引发犯罪的根源,吸毒者无药可救。就业单位也不愿意接纳吸毒人员,认为吸毒人员一是文化程度低,缺乏基本的工作技能,无法规范管理;二是吸毒人员一旦复吸,需要有大量金钱去交易,会对企业的财产造成隐患。因此,许多吸毒者希望有份工作的想法落空,失去家庭和朋友的关怀,遭到社会的唾弃,丧失了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气,从而自暴自弃,再次与毒为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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