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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浙江高温补贴标准是多少根据浙江省2013高温补贴标准规定,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浙江高温费发放标准规定的时间为6月至9月。需要注意: 1、各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冲抵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2、高温40℃以上停止室外作业(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各单位要采取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积极改善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要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月工资4918元×7个月,小计34426元。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4918元=19672元,工伤社保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个月×4918元=491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42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967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918元=59016元(十级伤残赔偿总额最低为354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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