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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的办法第六条有什么规定有什么规定?

2022-09-14
市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辞去代表职务:(一)下派参选代表,各县(市)区、各(管理区)和市直单位有关领导,以及其他以“工作需要”为提名理由而当选的代表,工作岗位调整后,失去原有代表性,不需要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二)调离原选举单位行政区域,新的工作岗位不需要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三)因健康原因不能执行代表职务的;(四)未经批准一年内两次无故不参加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五)因犯罪受刑事处罚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再担任代表职务的;(六)因其他情形不能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需要辞去代表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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