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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且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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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1)因结婚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2)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或因国家、集体建设需搬迁的;(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新建住宅的;(4)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农村村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1)非本村村民;(2)出卖、出租住房或将住宅改为经营场所又申请宅基地的;(3)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或一户多宅的;(4)村内有空闲地又占用农用地的;(5)不符合村庄建设规划的;(6)其他不宜批准的。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村民住宅用地,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主要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集体空闲地,经乡镇审核,县级政府批准。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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