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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抗诉人在庭审中的位置如何确定?

2022-10-20
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抗诉人在庭审中的位置如何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马原副院长在部分高级人民法院讨论如何办理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座谈会上的讲话》明确: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由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是基于法律监督提出的,因此,在开庭审理再审案件时,抗诉人的地位既不同于进行审判的审判人员,也不同于再审案件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处于特殊的地位。为此,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席右下侧设抗诉人席。在审判长宣布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和出席法庭的检察员后,出席法庭的检察员可以宣读抗诉书。在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没有派员出席法庭的情况下,抗诉书也可由审判人员宣读。至于开庭审理时的其他程序活动,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原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第一审程序进行,原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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