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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行政强制法的当事人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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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到场。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坚持不到场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在现场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相关法律可以参考:《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必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九)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的情形有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根据你的提问,行政强制法难以弥补的损失有以下几点: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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