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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原告没有特殊情况的,就应当出庭。如果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如果是被告经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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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案件,法官判决离婚是基于夫妻关系是否破裂。被告不出庭参加案件审理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故意回避,拒绝合作的,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由法院留置送达或者公告送达;在法院依法送达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以后,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如果被告不出庭,他将承担可能对他不利的后果。
离婚原告可以不出庭,但是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只有在本人不能表达意思以及因特殊情况并且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的情形下才可以不出庭。《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依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一般而言,当事人在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后,本人可以不出庭参加法院的庭审活动。但有几个例外: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了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到庭的被告指负有赡养、抚育、扶着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作了必须到庭的特殊安排,这是因为人身权利与当事人的人身密切相关,尤其是婚姻关系,如果本人不参加法庭审理,法官往往无法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等实质性问题查清案件事实。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法律才有此设定。那么法律是否允许有例外呢?假如离婚案件的原、被告一方确实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参加诉讼活动,能否得到法律的“开恩”?答案是肯定的。《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了离婚诉讼当事人出庭的义务,同时还允许有例外,即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但这里的“特殊情况”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对这些“特殊情况”进行释明。司法实务中,通常比照证人确有困难无法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进行判定。证人无法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是指: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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