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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需要搜寻哪些证据进行保存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以下部分病历(主观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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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案件中,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专家鉴定结论之外,还需要注意收集以下几方面的书证或物证: 1、门诊及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是患者来医院就诊时最原始的证据材料,上面记载了病人的主诉、医生的查体、诊断及最后的处理意见等。住院病历包括病程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抢救结束后补记的病历资料等。门诊及住院病历是病情发展和医疗活动的真实记录,是认定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 2、化验单及各类检查结果。化验单及各辅助科室的检查结果,如心电图、脑电图、b超结果、x片等,这些资料是医生诊断时的重要参考,对于认定医疗事故也具有很大价值。 3、处方、药品及药品包装袋。有的医疗事故是由于医疗人员用错药、发错药导致的,而患者当时所服用药品的处方笺的底方及其复印件、剩余药液及药品包装袋等。在此类案件中极具证明力,故患者及其家属应注意保存。 4、手术中的切除组织。手术中切除组织是证明有关手术失误的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如有条件,应尽可能保存。 5、输血、输液反应的剩余液。因输血、输液反应而引起的医疗事故在实践中占有相当比例,这些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就是剩余液,故患方在输血或输液发生后,应注意保存静脉点滴剩余液和剩余的血液。 6、死者尸体。对于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案件而言,死者尸体是最有力的证据。因此,对那些因不明的案件,应尽量动员患者家属及时进行尸检,以查清医方对患者的死亡是否负有责任。 上述有关医疗事故案件的证据,有的保存在患者手里,如门诊病历及门诊x光片、ct片等,但更多的则被医院以档案形式保存。司法人员在调查取证工作中,应尽可能取得患者和医疗单位的配合和支持。
需要医疗事故是现代社会最常见的案件之一,经常对患者造成损害。医疗事故诉讼所需的证据:1、患者的身份和亲属证明:患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患者死亡或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还需要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证和户件.病历复印件包括门诊病历、住院记录(入院记录)、体温表、医嘱、实验室检查表(检查报告)、医学影像检查数据、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麻醉记录表、病理数据、护理记录、出院(死亡)总结等;如专家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医学文献等.患者或家属的失业证明,如工资单或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失业证明.相关费用文件和清单,包括相关医疗费用文件、护理费用文件、营养费用文件、交通费用文件;患者残疾的,应当提供残疾等级证明和残疾设备费用文件;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丧葬费用文件,残疾和死亡应当提供患者的实际抚养费,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户籍证明和失业证明。上述医疗事故案件的一些证据保存在患者手中,如门诊病历和门诊x光片CT电影等,但更多的是医院以档案的形式保存的。
医疗事故鉴定材料包括(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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