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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的组成原则是: (1)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只能是单数。 (2)合议庭依法只能由经过合法任命的本人民法院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组...
1、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单数。 2、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只能是经过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担任。 3、合议庭由院长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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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的活动原则是:实行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开庭审理并且评议以后作出裁判原则,实行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
1、合议庭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2、合议庭成员、主审法官、审判长由庭长指定。院长或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自己担任审判长。 3、合议庭成员必须共同参加对案件的审理,同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及责任的认定,适用法律以及处理结果等共同负责。 4、合议庭评议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5、合议庭评议案件,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庭成员在评议中发表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院长、庭长可以列席。院长、庭长对合议庭决议有异议,有建议合议庭复议案件的权力。 6、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主审法官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主审法官的,由审判长先发表意见。合议庭组成人员都应发表自己明确的意见,不应当沉默或在表决中弃权。 7、合议庭对各类案件进行审理和评议,除需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外,对其评议的案件有决定权,可迳行裁判。
司法鉴定的具体原则: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司法鉴定独立性原则、司法鉴定客观性原则、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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