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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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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变更旅游业务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旅行社改变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并自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审批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发证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条例》和《省条例》的有关规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无正当理由,拒不补足旅行社质量的;(二)经营人员的任职资格状况在规定的整改期内达不到设立审批时的规定条件的;(三)1年内未开展旅行社业务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营业设施、经营人员、注册资本、旅行社质量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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