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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因为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调解意味着争议双方在各自的权利义务问题上作适当让步,以便达成妥协,...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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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调解,就是人民法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作协商、调和工作,促使双方相互谅解,以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
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因为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调解意味着争议双方在各自的权利义务问题上作适当让步,以便达成妥协,所以调解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对自身的权利,有完全的处分权。 行政争议中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职权不同于一般的权利,行政机关对其没有处分权,既不能超越,也不能放弃。超越是越权违法,放弃是失职违法。可见行政复议审查对象的特点决定了复议没有调解的余地。行政行为合法适当就必须维持,不维持就不是依法行事;同样行政行为违法、失当,就必须撤销,不撤销也是不依法行事。 虽然《行政复议法》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行政机关对法律规定的职权没有自由处分权这是一条公理性的原则,有这条原则在,就意味着复议不适用调解。如果复议的内容涉及行政赔偿的问题,在赔偿的数量上是可以调解的。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对行政调解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所谓的行政调解行为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以争议双方自愿为原则,通过行政机关的调解,促使争议当事人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活动。行政调解行为有两大特点:一是,行政机关没有行使行政权以强迫双方或一方接受特定内容的协议,在调解过程中行政机关类似普通的第三人;二是,作为行政调解结果的协议内容的达成是双方自愿接受的结果,行政调解协议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或双方反悔,任何一方都可以将争议提交法院,作为普通的民事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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