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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的生效需要符合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即首先要确保该份遗嘱在内容方面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所立内容必须是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
代书遗嘱的生效需要符合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即首先要确保该份遗嘱在内容方面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所立内容必须是被继承人真实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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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具备下列情形才能生效: 1、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 2、见证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3、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应当有两个以上见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代书遗嘱效力的确定,要看两方面,一个是代书人和见证人是否具有代书以及见证的资格,另外一个则是订立遗嘱的流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作为代书人和见证人的资格方面我国法律是有相关限制的,并不是所有人都有资格作为遗嘱的代书人和见证人。第一,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应当是成年人或者是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人;第二,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理智健全的正常人,精神失常、丧失理智的人不得作为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第三,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能够了解遗嘱内容、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在通常情况下,盲人、文盲、不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不能成为该遗嘱的代书人或见证人;第四,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与继承遗产无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和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成为该遗嘱的代书人或见证人。本纠纷中,林先生的遗嘱是由小张代为起草、打印的,是代书遗嘱的形式,小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且不与李先生遗嘱中涉及的财产有利害关系,符合作为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的资格。但是,是否小张符合代书人和见证人资格就可以说明林先生的遗嘱有效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小张所书这份遗嘱缺少法律规定的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形式要件,同时,小张作为代书人、见证人,他并未见证遗嘱最终形成的整个过程,违反了见证人须在场见证的法律规定。因此李先生的遗嘱缺乏代书遗嘱生效的必要条件,订立遗嘱的过程存在瑕疵,是无效的。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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