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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议一致后,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满三十日后,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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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民法典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五)、双方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六)、夫妻双方亲自在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八)、颁发。
相关手续及办理程序: 1、双方提出离婚书面申请,出示证件。 2、双方对家庭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父母赡养、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 3、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 4、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登记证处理表,登记机关审查。 5、领取《离婚证》。
《》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协商不成的,。如果认定对方有过错,或者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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