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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致死,同桌饮酒者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强迫性劝酒。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威胁、刺激对方...
作为同席饮酒的人,事实上已经建立了法律上的关系,彼此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相互提醒和照顾义务。具体而言,在饮酒时对其他饮酒人一般应当承担提醒、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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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同桌饮酒的人,如果有过错,按过错赔偿;如果没有过错,但应酌情分担相应。赔偿没有具体的标准,一般都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的。做到以下4点,则酒友不承担责任: 1、不强迫性劝酒,无论什么场合,什么情况,对方什么身体状况,均是不劝酒,随意最好;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在明知对方身体有疾病或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劝对方不饮酒或者如对方自愿要喝,要做到劝阻少饮,尽到提醒和照顾义务; 3、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对于酒友的,清醒酒友应当预见到醉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存在危险的发生,因此,清醒酒友应当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避免担责; 4、酒后驾车及时劝阻。对于醉酒的酒友要驾车驶离,其他人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则有可能承当相应责任,但是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酒友是可以免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因此,如果死者是自己自愿喝酒醉死的,同桌人不负责任。如果死者是在同桌人不停劝酒的情况下喝酒醉死的,同桌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要承担。
同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1、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2、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智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3、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出现饮酒伤亡的,参加聚会的人中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组织者、劝酒者、同饮者均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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