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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抵押合同变更需要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
1.船舶抵押合同变更需要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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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合同变更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书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经审批符合规定的,船口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登记簿上注明船舶抵押合同的变更事项。
申报材料 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6.抵押合同、主合同及其复印件 7.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适用时) 8.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对船舶价值认可的确认书 9.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10.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11.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或证明。
对20总吨以上的船舶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一)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书;(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三)船舶抵押合同。该船舶设定有其他抵押权的,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时,还应当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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