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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镇规划区内经营性挖沙、取土、采石,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违反城镇规划。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城镇管理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管理工作。城镇规划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所在地城镇管理工作。
城镇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历史情况、现状特点、自然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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