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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病不能拘留的,当事人可以交纳保证金暂缓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
可以,按规定,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时提供的担保人要满足以下条件: (1)担保人跟本案无牵连,即只要不是该案的当事人即可。 (2)担保人依法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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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的规定,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被拘留人就同一案件或事实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前提条件。如果被拘留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则不得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二是被拘留人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主体和时间条件。即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是由被拘留人亲自提出,其近亲属及其他人均无权提出。且有一个“时限”的规定,即申请暂缓执行既可以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执行前或者尚未执行完毕前,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提出。三是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社会安全条件。四是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标准交纳保证金。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担保条件。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适用程序也作了规定:一是受理被拘留人提出的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二是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社会危险进行审查。三是对担保人进行审核。四是作出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108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第110条规定,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98条规定,被处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一)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可能逃跑的;(二)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调查或者侦查的;(三)不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其他情形。第194条规定,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对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据此,如果是因为对方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准许。如到时拒不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您认为公安机关有不作为的嫌疑,可以向警务督察投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了暂停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条件和程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处罚人向公安机关申请暂停行政拘留后,公安机关认为暂停行政拘留不会造成社会危险的,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当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缴纳保证金,暂停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该规定包含以下含义:一是公安机关认为暂停行政拘留不会造成社会危险的,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可以暂停。这是暂停行政拘留处罚的必要条件。社会危险主要是指被处罚人可能受到阻碍,逃避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传唤、复议、审理和执行,如逃跑、干扰证人、串供、毁灭、伪造证据、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判断被处罚人是否会有社会危险,要综合考虑被处罚人的各个方面,做出判断。通常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违反治安管理的性质、社会危害、被处罚人的一贯表现、与居住区域的联系等。公安机关认为暂停行政拘留可能存在社会危险的,不得暂停行政拘留处罚。二是被处罚人向公安机关申请暂停行政拘留,必须提供一定的保障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了两种保证措施:一是担保人。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确保被处罚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担保人应当符合的条件。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了担保人的义务和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处罚。第二,保证金。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选择缴纳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缴纳,即缴纳的保证金金额为行政拘留天数乘以200元的收入。被处罚人及其近亲属只需选择其中一个。公安机关不得要求被处罚人或其近亲属同时提交担保人和缴纳保证金。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暂停行政拘留的申请只能由被处罚人提出,但担保人的提出或保证金的支付可以由被处罚人或被处罚人的近亲属进行。被处罚人的近亲属,包括被处罚人的夫妻、妻子、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暂停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是指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暂不执行,而非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后维持,被处罚人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经行政诉讼后维持的,应当交付执行。但是,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被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撤销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被处罚人不再执行行政拘留。需要指出的是,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未暂停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不排除依照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停止执行的可能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得停止执行;但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以及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诉讼期间,政行为的执行不得停止。但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认为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认为,行政行为的执行会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裁定停止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也可以决定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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