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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正确认定医疗事故罪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客体...
2008年,最高检和公安部曾联合出台关于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其中规定医疗事故罪中的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包括以下情形: (一)擅离职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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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事故罪作为医务人员的一种主要职务犯罪,《刑法》对之有着严格的界定。在实际认定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应当正确划清医疗责任事故罪与医疗技术事故的界限。《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5条规定:amp;q ot;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amp;q ot;技术事故一般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水平不高、缺乏临床经验等技术上的失误所致的事故,而不是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的事故。所以,对医疗技术事故不能认定为本罪。因而,要特别注意将医疗事故罪与医疗事故相区别,因为医疗事故包括医疗技术事故,而医疗事故罪不包含医疗技术事故,以防止处罚范围扩大化。 2、应当正确区分医疗责任事故罪与医疗意外事故的界限。这里所说的医疗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医务人员不能预见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事故。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医务人员主观上没有过失,故不能认定本罪。 3、应当正确区分医疗责任事故罪与就诊人或其亲属造成的事故。在有些情况下,就诊人的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并非医务人员的行为所致,而是由于就诊人或者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或者擅自采用其他药物治疗等造成的。对此,不能认定为医疗责任事故罪。 4、应当正确区分医疗责任事故罪与一般医疗事故。这里所说的一般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虽然有不负责任的行为,也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但没有造成《刑法》所规定的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人身健康的情况。一般医疗事故因为不符合医疗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要件,故不成立犯罪,此外,虽然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事实上也发生了《刑法》所规定的严重结果,但如果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也不能认定医务人员的行为构成医疗责任事故罪。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行政处理与监督法规,该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医学会和医院同属卫生局管辖,所以,在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是很难作出公正公平结论的。 只有通过诉讼由法定司法鉴定机构做医疗纠纷鉴定以及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但是,必须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一定要坚持由法定的司法鉴定的机构鉴定,否则法院又会委托医学会鉴定的。 一定要保存好医疗诊断病史,包括门诊的病历以及所有检查单,这是证据。如对诊疗有疑问,需要复印有关检查报告等包括住院时的病历并封存。 一般首次鉴定在区县级-费用2500元,如果不服再申请复核鉴定在省、市级-费用3500元。
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对专门技术问题应委托有关部门鉴定,本案中公安部门委托卫生部门鉴定,而卫生部门却拒绝接受委托,而根据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公安部门又无鉴定权,从而使案件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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