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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
在我国广大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从理论上来讲实行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使用制度。 即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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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在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时,发包方便将老人平分给三兄弟的土地发包给三兄弟,并发放承包证。此承包证以及三兄弟达成赡养协议应该作为证据使用。 2003年,娟丈夫因车祸不幸死亡,肇事车方一次性给付娟赔偿款30000元,其中应该有小部分是公婆的。现在其公婆便提出要收回89年分给娟丈夫的一份土地及2002年分给的一份荒地,已经失去了权利,要求娟付给赔偿款15000元,数额过高。娟的大家庭开的荒地系毁林开荒,管理部门罚款450元以后,就可以自己耕种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这一规定充分说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可能取得所有权,所以也就不存在所有权的继承问题。
1、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留的合法财产由他人继承人依法继承。遗产分配后,所有权、使用权即归继承人所有。 2、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继承人可依法继承,并到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后续,即确认土地使用权利。 3、对于农村土地使用权中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后,宅基地使用由村集体收回,另行分配给其他村民使用。宅基地上有房屋的,房屋可以继承,在房屋存续期间内,继承人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 4、对于农村土地使用权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存在继承的问题。承包户内的人全部死亡的,由村集体收回。承包户内还有其他人的,其中一人死亡后,其享有的土地份额由其他户内成员继续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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