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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中介买二手房要注意的陷阱有:利用信息不对称隐瞒真实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利用中间方的地位...
一、虚假宣传促成交易、赚取佣金是中介虚假宣传的原动力。例如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房屋说成符合免税条件,对不具有购房者个人的购房人,承诺解决购房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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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是出卖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出售房屋。二是房屋产权存在瑕疵。房屋可能有其他产权人,原则上不允许交易是否处于查封状态。第三种情况涉及合同的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如付款时间和条件、转让和交付时间、网上签约备案等,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
陷阱一:中介公司将《买卖合同》与《居间合同》合二为一。 陷阱二:中介公司故意不履行解释居间报酬所对应的具体含义的义务。 陷阱三:中介公司故意以口头形式作出部分承诺。 陷阱四:中介公司诱使购房人签订规避中介公司责任与风险的文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1、二手房产权状况不明。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司法机关或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得转让。若房屋设定有抵押,房地产交易中心也不会办理这种二手房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2、二手房房屋类型不明。现在二手房市场上的房屋大部分为商品房,但也存在部分未转为产权的使用权房。如果这类使用权房未取得产权证,根据有关规定是不能转让的。另外,若求购的是非居住用房,则该房屋的类型必须为商业用房。 3、二手房合同签订人身份不明。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应由购房人与房屋产权人签订。如果购房人忽略验证合同签订人的产权人身份,以及该房屋是否还有其他产权人,则产权人或其他共有权人若以合同签订人未取得其委托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那么,购房人仅能向合同签订人追究非常有限的缔约过失责任。 4、二手房模糊的付款方式。很多二手房买卖双方通常只关注房屋价款达成一致,对于具体的付款方式却未给予应有的重视,结果在其后履行过程中,常常由于某笔款项的支付时间不明而产生纠纷,受损失的一方因为当初与对方未订有明确条款而只能自认倒霉。 5、二手房模糊的交房约定。有时,二手房买卖双方对于付款方式已有明确的约定,但却疏忽了交房这一重要环节。在此可能会涉及到二手房交房的具体时间等问题。若无具体约定,则可能出现逾期二手房交房,却无法追究业主违约责任的被动局面。 私人的二手房交易一定要多了解和考虑,很多问题都是需要仔细观察才能看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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