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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和处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行为人有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对此应注意以下两点: (...
司法实践中对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和处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行为人有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对此应注意以下两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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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故意伤害罪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分清故意伤害罪与杀人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这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使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定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杀人罪(未遂)。 2.分清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过失重伤罪在主观上是过失的,而且法律要求必须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使致人轻伤,也构成故意伤害罪。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不一定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况,如刑法关于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规定和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等,这些都属于刑法的特殊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一律适用特别规定。
虚报注册资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二)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界限1、罪名构成形式不同。前罪是单一罪名;后罪是选择性罪名。2、主体不同。前罪是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后罪的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3、客观行为方式不同。前罪是指行为人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后罪是行为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4、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前罪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后罪的行为既可发生在公司在立之前,也可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5、欺诈的对象不同。前罪的欺诈对象是公司登记管理部门;后罪的欺诈对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或认股人。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的前提也是本罪与抢劫、抢夺、诈骗等侵犯产罪区别的关键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用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经手发觉的方法暗中将他人财物取走的行为这里应注意两点 1秘密并非必须事实上不为人知而主要是行为人自以为的秘密因此事实上不为人知或者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已发觉但行为人以为没被发觉或者在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不知的情况下行为人当着其他的面公开拿走财物都属于秘密窃取;2秘密窃取的方式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有两类其一一般类型即常见的入户盗窃、扒窃、顺手牵羊等其特点是被盗财物在空间上发生置移动;其二特殊类型如利用计算机盗窃、盗用他人电信码号等其特点是被盗财物在间上并不发生移动 2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无形财物;可以是合法财物也可以是禁品或者被非法占有的财物不动产本身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但从不动产上拆卸或者分离来的物品如房屋上的门窗、砖瓦等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盗窃刑法单列罪名的特定对象的不定盗窃罪而应定相关犯罪 3本罪的罪过形式是直接故意且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的误将他人物当成自己的财物拿走的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本罪悄悄拿走他人用或者保管中的自己财物的原则上不构成本罪但将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收缴的本人财物走的应定本罪 4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但对于单位有关人员为牟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的盗窃情节严重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构成本罪以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为必要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是指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多次盗窃是指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窃3次以上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认定盗窃罪与非罪界限的主要标准司法实践中适用该标准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盗窃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这里应注意三点其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际窃取的财物的价值数额盗窃信用并使用的其盗窃数额应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其二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了当地执行标准的在当地应当执行当地的标准;其三盗窃数额以人民币计算盗窃外汇的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2上述数额标准只是一个原则界限虽未达到但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定盗窃罪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同时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不作为盗窃罪处理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脏、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3对于下列发生在特定场合或者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盗窃司法解释规定有专门的数额标准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铁路运输过程盗窃罪的数额较大以1000元为起点;2盗窃增殖税专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的标准 4盗窃未遂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情节严重的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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