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以申...
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般是两年,但是在实际处理中各地法院有不同的起算时间: 1、多数法院是从明知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即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开始起算两年; 2、也有法院是从房屋实际交付之日开始起算两年(这种意见把逾期交房违约金看做一个整体,认为房屋实际交付时违约金数额这个债权才能最终确定); 3、还有的法院将逾期交房违约金分为一天一天的单独债权来算诉讼时效,也就是可以支持起诉之日前两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迟延交房违约金有时效,一般为三年。违约金是用以补偿受害方因合同对方违约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其性质属于赔偿金的预定。签订购房合同时要注意合同中关于交房日期的规定,延期交房的处理等,如果没有约定,要签订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或复函的形式,确定了在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时应如何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历次调整,都是根据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变动而变动。下表简要列示了最高人民法院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历次变动情况: (1)1994.3.12-1996.5.16,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12日《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法函【1994】10号复函; (2)1996.5.16—1999.2.11,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依据:《的批复》法复【1996】7号; (3)1999.2.12-2000.11.15,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 (4)2000.11.16-2003.12.31,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二点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批复》法释【2000】34号; (5)2004.1.1-目前,“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息水平上加收30%-50%”,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批复》法释【2000】3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批复》(法释【2000】34号)实际上已经是一个弹性的司法解释,删除了明确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代之以“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即“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2004年10月29日起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不包括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而最低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90%。在此情况下,容易参考的指标就是基准利率,把基准利率视作贷款利率,再上浮30%-50%,就是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一方较为稳妥而又简便易行的参考指标。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5人已浏览
148人已浏览
133人已浏览
8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