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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可投诉的事项包括:(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如招用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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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机构的职权 主要包括: (1)宣传国家劳动方针政策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督促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 (2)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 (3)对劳动监察人员进行培训和监督;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地方劳动监察机构业务上受上一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 劳动监察大队 劳动监察职责的实施者为劳动监察大队。 劳动监察大队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2、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具体承办局各执法单位提请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3、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办理各种用工手续。 4、负责劳动合同的推行和管理工作。 5、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劳动监察机构的职权: (一)宣传国家劳动方针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督促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 (二)对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对劳动监察人员进行培训和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地方劳动监察机构业务上受上一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 劳动监察的内容: (一)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 (三)单位招聘职工的行为; (四)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五)企业遵守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 (六)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情况; (七)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 (八)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九)社会保险金给付情况; (十)单位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十一)单位和劳动者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十二)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发放证书的情况; (十三)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监察规定》第四条,劳动监察工作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准确、及时地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权对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可以投诉的事项包括: (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如招用、收取风险抵押金、扣押件等; (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国有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后不按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等; (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如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未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等; (4)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等; (5)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如克扣或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拒不遵守保障制度规定等; (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规定的。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农民工不参加工伤保险,责任由农民工自负等; (7)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如不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 (8)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 (9)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如提供虚假信息、违法乱收费等; (10)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劳动能力鉴定规定的。如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 (11)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等侵犯其其他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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