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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八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
轻微伤不构成刑事犯罪,所以不会定寻性滋事罪的。构不成寻衅滋事罪,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除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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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3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即使犯罪嫌疑人已具备前两个条件,仍然要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方法,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可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如果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便没有逮捕必要,不应逮捕。 所谓“社会危险性”主要是指逃避、阻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能性和继续犯罪的可能性,应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考虑:①案件的性质。一般来说,案件性质严重,作案人的主观恶性大,其社会危险性也大,被判处的刑罚也重,作案人也容易毁灭证据、伪造证据、串供、逃避侦查和审判,继续犯罪甚至自杀。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况是指他在犯罪前后的表现及其个人情况。如:多次犯罪还是偶然犯罪;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一贯表现;有无固定职业;犯罪时的年龄;犯罪后有无悔罪表现,等等。一般来说,累犯、惯犯或有前科的人,其社会危险性要大于偶然犯罪的人;故意犯罪的人,其社会危险性要大于过失犯罪的人;成年人的社会危险性要大于未成年人;犯罪后毫无悔罪表现的人,其社会危险性要大于有悔罪表现的人。③案件的其他情况。案件的其他情况包括:同案人是否被抓获;案件中重要的证据是否已收集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知道举报人、证人的姓名和住址,等等。如果同案人未被抓获,有些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隐匿证据、伪造证据、毁灭证据的可能性就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道举报人、证人的姓名和住址,其进行报复、继续犯罪的可能性就大。 逮捕的例外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犯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所谓严重疾病一般是指不治之症、濒临死亡、严重传染病等。所谓婴儿是指未满一周岁的儿童。这样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几个轻微伤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最高法《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情节恶劣”,应以论处。国家法律规定,者若不构成轻伤,警察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最多拘留15天)。但若构成轻伤(需要专门的部门进行鉴定的),可判刑。也可进行双方的协调的,如果受害者同意协调,也可免除刑罚。因寻衅滋事致几人轻微伤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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