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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购房合同可以变更。《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所以,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变更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所以对于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还可通过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来实现。
合同条款经过当事人协商以后可以进行更改。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有重大变更,可以重新签订一份合同代替原合同。
合同主体可以变更,分三种方式: 1、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实施债权转移; 2、债务人经过债权人同意,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 3、一方当事人经对方同意,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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