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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有欠条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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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当事人基本上有支付劳动报酬的能力但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2、数额较大,对于数额较大的具体定义还未明确规定,一般根据相关的司法实践来看,涉及数额为5000到10000的均可以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也就是经过政府机关干涉但依然不支付的。 恶意欠薪罪是因为主观意愿而造成拖欠他人劳动报酬的一种犯罪行为,这种行为是对社会经济正常秩序有严重的影响,而且也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同时更对我国法律和公平正义有严重的影响。因此,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我国法律上对恶意欠薪罪的打击也更加严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拒绝支付一名工人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金额在五千元到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绝支付10名以上工人的劳动报酬,金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未造成严重后果,刑事立案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不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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