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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二)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例外)。(三)按照习...
案情介绍:2005年2月24日王某、张女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农历2月8日举行订婚仪式。此前王某给付张女5000元彩礼,其中张女自购物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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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不需要返还:有证据证明男女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实际上已经共同生活;给彩礼一方没有因为婚前给彩礼而生活困难;彩礼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二)个人饰品属于个人所有,男方的花费要有依据,否则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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