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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的实施秩序。 2、客观上表现为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所谓煽动,是指以鼓动性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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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煽动,即煽惑、鼓动,是指以鼓动性言语或文字劝诱、引导促使他人去实施犯罪活动的行为。煽动的方式,包括用语言、文字、图形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或者利用演说、张贴、散发、邮寄等形式,煽惑、鼓动群众以暴力方式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本罪所指群众,一般应理解为三人以上的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多数人,也就是说煽动的对象至少是二人,否则不构成本罪。实践中掌握被煽动的“群众”,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机械地以人数多少衡量,应强调从被煽动人的范围和煽动行为指向对象上进行判断。如果行为人煽动一两个人去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被煽动的人构成本罪,而原先的煽动者不构成本罪。如果原先煽动的人煽动的目的在于诱起他人产生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犯罪意图,则应根据刑法第29条以教唆犯论处。 暴力,是指用武力或者其他强制性手段;“抗拒”,指抵抗拒绝,即故意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违反公民的守法义务,并公然对抗并拒绝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施行。
一、本罪与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界限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侵权对象不同,第二罪侵权对象是国家安全;第二,煽动的内容不同;第三,对犯罪的主观要求不同,后二罪一般要求行为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如果以煽动暴力抵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为手段,其根本目的是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则应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重处断,因此应适用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二、本罪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界限主要表现为:第一,侵权对象不同,后者侵权对象是民族平等和民族闭结。两者煽动的内容不同;第三,主观力不同;后罪一般旨在激发民族仇恨和歧视。 如果通过煽动暴力抵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根本目的是激发民族仇恨和歧视,应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重处断,以煽动民族仇恨和武族歧视罪定罪处罚。三、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界限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执行职务和第四款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不使用暴力、威胁方式造成严重后果害公务罪的两种客观表现。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是通过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履行公务进行的,因此阻碍其公务执行也可视为阻碍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但本罪不是针对具体的公务行为,而是针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此外,两种犯罪的客观表现也不同。后者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NPC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或者未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 行为人煽动特定多数人实施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规时,以暴力等方式阻碍公务行为的,应当以想象竞合犯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定罪处罚。
中国对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量刑标准为:行为人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是指故意煽惑、挑动群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的实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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