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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
交强险一般情况下可以进行理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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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具体规定。该条例第22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第2款又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上述条款,无证驾驶肇事的情形,保险公司不会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即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损失应由肇事者个人来赔付。至于保险公司对被害人人身损害所作出的赔偿,那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做的,不能不赔。即无证驾驶肇事赔人损不赔车损。
无证驾驶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垫付费用后可以追偿。
对于无证驾驶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是否赔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交强险保险人承担的是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其突破一般保险赔偿责任理论,与一般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不同的是,其对违法情形下的损害仍然予以赔尝,因此,对于无证驾驶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需要强调的是,此时的赔偿仅针对第三人人身损害,对于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则不予赔偿。 基于交强险公益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对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对于第三人人身损害进行赔偿,但此举并非纵容无证驾驶人逃避法律责任,交强险保险公司在已经实际向受害人支付保险金的前提下,可以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该追偿权与传统保险法理论上的代位追偿权不同,这里所说的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是代受害第三人向侵权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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