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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我的疑问是,劳动法并未对怀孕七个月以下的做出加班或不能加班的规定,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又有“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我国法律对于怀孕个多月加班的有关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劳动法是否对加班2小时算半天,加班4小时算一天有相关的规定,劳动法没有这样去规定,关于加班费劳动法的规定是:《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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