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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
确定行政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办法: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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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①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一审行政案件:①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②对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③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
在地域管辖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注意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级别管辖上,该法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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