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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有明确规定,只有口供,没有其它证据的不得定罪。《刑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
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都必须要有证据来查明事实,没有证据就不能构成刑事案件,当然刑事案件的证据是需要侦查部门根据案件线索经过科学、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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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物证但是有其他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的,依然可以定强制猥亵罪,如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陈述、录音录像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猥亵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立案的条件是指决定立案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的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这一规定说明,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二)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对于猥亵儿童的情形,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只有孩子认识他,由于证据不足,很难定罪,当事人可以通过搜集其它证据(例如:人证、物证、视听资料等)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将犯罪分子绳之于法。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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