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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累计年限(扣除已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两个月,然后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期限增加两个月,以此类推,但一次核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下列期限内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为12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为24个月; 4、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不能。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必须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自动离职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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