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
恶意透支的表现形式 1.积少成多型。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短时间内持信用卡在不同特约商户、网点多次使用、取现,每次的金额都在规定限额内,积...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的表现形式 1.积少成多型。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短时间内持信用卡在不同特约商户、网点多次使用、取现,每次的金额都在规定限额内,积少成多,从而形成大量透支额。 2.交叉担保型。指行为人利用信用卡管理章程的审查不严格以及对担保要求不明确,交叉担保或互相担保,使担保形同虚设。 3.内外勾结型。指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 4.骗领型透支。指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时伪造身份证等证件,骗取银行的信任而领取信用卡后恶意透支。 此外还有私相授受的形式。上述几种只是实践中常见的透支行为表现形式而已。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行为包括两种基本行为方式:一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即超过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或者发卡银行的允许透支。二是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归还本息。一般来说,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将在发卡银行留下不良的信用记录,影响持卡人的个人信用。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6人已浏览
165人已浏览
130人已浏览
12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