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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作为抵押物的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担保是人的担保,没有抵押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保证债权的实现,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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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担保的种类有哪些(一)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丧失其原有价值或失去其使用价值的财产,如土地、房屋、各种地上定着物等;(二)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作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动产是指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影响其使用价值,不降低其价值的财产;(三)权利抵押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各种财产权利作为抵押物客体的抵押;(四)财团抵押又称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及权利的集合体作为抵押权客体而进行的抵押;(五)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而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的抵押;(六)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二、哪些财产可以做抵押抵押,在银行或地产界称为按揭,是指提供私人资产(不论是否为不动产)作为债务担保的动作,多发生于购买房地产时银行借出的抵押贷款或在典当商折现非不动产的物品。为了保证债务人如期还债,往往以一些财产进行担保抵押。我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借款人可以向担保公司提供上述抵押物。
一般情况下,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这里所指的房屋是广义上的房屋,即指一切固定于土地的,以建筑材料将特定空间从自然空间中隔离而供人们生产、生活之用的建筑物。所谓地上定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之上的自然物和人工物,如树林、桥梁、电线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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