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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对于执行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执行人员应采取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执行人员首先应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向被执...
1、离婚时,对方制造假债务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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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对方造假债务的处理方式: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虚构共同债务一方应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外,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完善夫妻家事代理。夫妻之间仅相互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对于日常家事以外的重大事务,如贷(借)款、租赁房屋、处分不动产等,由于处理后果对另一方生活影响巨大,共有权极易受到侵害,因此,必须以双方名义或在取得另一方授权的情况下进行处理,否则另外一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除非当事人予以事后追认,以此限制夫妻一方乱以个人名义出具虚假借据。2、严格证据审查。从债务形成的时间、原因、地点、用途及借款的细节等进行引导。为了准确揭穿事实,可以在对提出债务的一方进行详细询问后,通知亲自出庭作证(债权人作为证人,在其出庭前不能让其旁听),与对质,从缜密询问细节的过程中,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在陈述中的矛盾、破绽,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必要时可做笔迹鉴定。3、释明虚构债务的后果。加强对诉讼当事人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告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要面临字迹鉴定及法庭质证,一旦被认定为造假,不仅要承担第四十七条“不分、少分财产”的后果,甚至还要承担的刑事后果;债权人故意作伪证也要承担相应的或刑事责任,促使他们权衡轻重,放弃违法行为。同时,让债务人明白,的裁判文书一旦生效,债权人便可以凭判决书上认定的事实要求其偿还债务,从而在心理上给当事人一个震慑。4、债务另行处理。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法院对该债务则不宜进行实质审理,而应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作为债务利害关系人,应该注意收集和保护有关证据,以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及时举证,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5、将另一方列为共同被告。如果“债权人”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起诉一方的,法院应将另一方追加为共同被告,以充分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权、辩论权、质证权和抗辩权等,确保法院查明事实真相。
如果为达到某种目的(购房、福利分房、逃避债务纠纷等)去办了离婚证,在法律上就处于离婚状态。如果一方出于另外的原因(如外遇)而不想复婚,那就变成了真离婚。无论是影视、文学作品还是现实生活中都有这样的例子。此时只能起诉,对财产进行重新分割,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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