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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确有证据证明有走私等犯罪行为的,海关为了侦查的顺利进行,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 2、拘留后,除按规定可以不予通知的情形外,海关缉私...
1、不能。 2、海关对于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除违禁品、金银、外币、文物等国家专管或专营的不允许流通的物品以及国家指定销售部门销售的物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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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问题的关键是找准问题的环节。 现在问题是在通关科(“通关科就是不放行”),还是在缉私分局的办案科室(海关办案流程时效) 通关科必须在缉私部门对案件有个基本的结论后,才能凭缉私部门的结论,给你作改单、放行等操作(不需要改单的,进行放行等操作,有税的还要征税)。 缉私部门办案,对于行政处罚案件而言,现行规定没有对调查期限进行规定,理论上,这个调查期间,可以是无限长。 调查期间与货物滞留期间是两回事。《行政强制法》对货物扣留的时间有期间规定。但问题在于,行政案件,海关缉私部门一般不会启动扣留程序(标志是开具扣留凭单),以此可回避法律对扣留期间的限定。货物的状态在法律上,不是“扣留”,而是未放行。由此,对于货主来说,就是货物滞留在码头。 解决: 确定问题环节在哪。 可以尝试申请交保放行货物。 很多时候,找综合协调部门是一个有效的途径(这就是为何中国的信访这么多)。试一下写份报告,如实写明情况,清楚表明自己合理诉求,依次交通关科、缉私办案科、所在海关办公室。抬头都写上,但要依次交,最后交办公室。避免业务科认为你是在投诉。 通过
第三条对海关其他业务部门查获移交的以下案件,缉私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立案调查,但缉私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在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涉嫌走私并已达到涉嫌走私犯罪的数量或偷逃税款标准的,无须行政立案,直接移交缉私部门刑事侦查机构查办:(一)旅检渠道查获的个人违法运输、携带物品进出境,经查当事人属公历年度内首次出入境且无走私主观故意的旅客,违法运输、携带物品价值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运输、携带物品进出境,属正常出入境的旅客,违法运输、携带物品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运输、携带物品进出境,经查当事人属短期内多次往返
1.按法律规定,侦查阶段会见的确是需要办案机关的批准才行,但是珠海近几年在会见方面早已做出超前的改革,一般案件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是不需要经过办案机关批准的,所以没有办案机关批准的会见完全是有肯能的; 2.申请取保候审能否获批决定权在办案机关,你们当然有权申请; 3.你所提的说法不知道是听谁说的,一是不懂法律,二是不懂珠海的实际情况; 4.如果想做保释,首先要看符不符合法律规定,然后提交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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