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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超期羁押,不管被超期羁押者最终是判“无罪”还是“有罪”,都应进行国家赔偿,但在现实中,超期羁押贻害甚重,超期羁押的弊端可见一斑,久押不决...
超期羁押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超期羁押不仅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法制理念,亵读法律尊严,严重损害了公安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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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超期羁押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司法机关对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作为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羁押措施,也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条规定,情节显着轻微,危害少,不认为犯罪,应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可以在五天以上十五天以下拘留。彭某,吴某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且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该行为性质应属行政违法行为。超期羁押主要看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无过错,若无过错,应属合法超期羁押,若有过错,则属违法超期羁押。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彭某与吴某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被超期羁押不能获得国家赔偿。
对于超期拘留,无论被超期拘留者最终是无罪还是有罪,都应给予国家赔偿,但现实中,超期拘留危害很大,可见超期拘留的弊端。长期拘留不仅阻碍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也直接侵犯了被拘留者的人身自由权,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非法剥夺。国家赔偿是指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的赔偿。?律师建议,无论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造成害还是死亡,都会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因为一个人长期被拘留在看守所,断绝了与外界的联系,剥夺了自由,心灵的孤独和恐惧不言而喻。也就是说,超期拘留本身就是一种恶,超期拘留的存在本身就说明被拘留者受到了损害。因此,只要有超期羁押,就意味着损害的发生。 有损害应该有救济,有损害应该有赔偿。由于刑事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过期拘留侵犯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应当进行相应的补救。对超期拘留者进行全面国家赔偿是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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