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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如果有重大立...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如果有重大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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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
犯罪分子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管,接受教育改造,确实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所谓立功表现指下列情况: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暴露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提供重要案件解决线索,验证真相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巨大贡献。
犯罪分子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管,接受教育改造,确实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所谓立功表现指下列情况: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暴露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提供重要案件解决线索,验证真相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巨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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