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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做伤残鉴定的时间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
交通事故受伤后伤残鉴定时间、程序、机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及相应司法实践经验解答如下: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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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处理需要做的司法鉴定项目有: 1、伤残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因交通事故致残需按残疾索赔的,可委托法医作残疾等级评定,当事双方选择由交管部门调解,伤者治疗终结后可作伤残评定。 2、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检验:根据案情需对事故车辆检验、鉴定。 3、车辆机械故障鉴定以及定型鉴定:通过车辆特定部位拆解检查寻找车辆故障,查明故障原因;作车辆定型鉴定,以明确道路行驶权利。都是用以责任确定。 4、进行尸体检验,即尸表检验和解剖检验:可以查明死亡原因,确定案件的侦破方向。 5、痕迹鉴定:通过提取交通事故相关的接触痕迹比对、化验,确定交通事故各事物之间的关系。 另外,法医还需要对交通事故现场提取的人体血液、皮肉组织等样品,通过检验作出结论可为办案确认驾驶人或确定死者身份及认定人体与车辆或物体接触提供证据等。
受伤人员在医疗终结之后,可以通过向办案的交警机关申请,由交警机关委托法医鉴定机构;还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后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委托进行鉴定。通过交警机关委托鉴定的。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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