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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
提问者,你问题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对本案来说,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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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部分内容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当竞争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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